审执联动 法院发出执行案件家庭教育指导令

2022年05月27日 16:49:57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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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36facd56f54d1a944413ae012c8f56 41086076 2022-05-27 16:49:57 /a/20220527/bc36facd56f54d1a944413ae012c8f56.shtml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新生的希望。第72个“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启动守护“向阳花开”系列活动,通过开展全方位家庭教育指导、形式多样的校园普法活动、融党建特色打造院校共建品牌等,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用法治力量为青少年成长保驾护航。

  探视权的执行一直都是执行工作中的难题,因为往往掺杂着家庭特殊属性的情感阻却,探视权实现困难重重。为着力解决此难题,秦淮法院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在执行阶段引入家庭教育指导,通过“审执联动”,共同开展家庭教育。

  在一起探视权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赵某(化名)是十岁孩子的父亲,其与孩子母亲孙某(化名)在九年前离婚,孩子由孙某抚养,随外公外婆生活在外地。赵某因一年多未能见到孩子,思念与焦急让赵某情绪异常激动,认为孙某故意阻挠,不让其见孩子。而孩子母亲孙某则表示孩子大了有主见,是孩子自己不愿见父亲,其并未阻拦。鉴于孙某在教育子女过程中,存在亲自陪伴不足,未能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等教育欠缺情形,秦淮法院向被执行人孙某下发《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至秦淮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法官表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未成年人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加强亲自陪伴,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石玥 编辑/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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