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当我的监护人?”一份判决为她找回缺失的爱与监护

2022年05月18日 18:04:27 | 作者:许莹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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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判决了一桩撤销监护权的案例,帮助当事人小敏(化名)找回了缺失的爱与监护,让笑容重新回到了她的脸上。

  这个在医生照顾下,开开心心吃饭的女孩就是小敏,现在她每天的生活规律而平静。然而,小敏的过去却有一段凄苦的身世。她出生于1992年,9岁时母亲不幸过世,她不久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三级。父亲朱某作为法定监护人与小敏共同生活,然而朱某有酗酒恶习,经常对她不管不顾。2020年9月,朱某卖掉了与小敏共同居住的房屋,用以偿还个人欠款,此后便不知所踪。小区所属派出所将小敏送至当地收容站,并联系小敏户口所属的南京雨花台区丁墙社区居委会照管。

  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街道丁墙社区党委副书记叶婷介绍,发现她这种情况以后,社区第一时间先联系医院,帮她做一些全面检查,然后联系了民政、妇联、残联等等相关部门,对她进行相应的帮扶。社区还帮她申请了低保,而且她也属于精神方面有问题的人,帮她办理了残疾证,相应的补贴也落实得很到位。对她个人的保护,会定期安排工作人员去看望,她的医疗费用和在医院的各项开支,这块都是由社区来支出的。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小敏处于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雨花台区检察院了解到小敏的情况后,建议丁墙社区通过诉讼方式变更社区为小敏的监护人,撤销小敏父亲的监护资格,最大限度保障小敏今后的医疗和生活。雨花台区法院接到社区的起诉后,审理了此案。

  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刘芳表示,按照《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监护人的行为危害了被监护人,相关的个人或者组织都有权利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在这起案件中,小敏(化名)的父亲是一直联系不上的,并且他名下已经没有房子,他也没有工作、没有能力去照顾小敏,所以相关的社会组织愿意承担起这个职责。

  鉴于丁墙社区居委会对小敏今后的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安排作了妥当的说明,且已实际承担起了监护职责。法院综合审理后,依法判决撤销朱某监护人资格,指定丁墙社区居委会为小敏的监护人。

  刘芳介绍:“虽然小敏(化名)父亲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了,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负担的义务仍要履行。后续小敏相关的费用也应当由其承担,当他有能力的时候,相关部门也是可以要求他进行偿还的。

  小敏(化名)说,来医院已经一年多了,这里的护士很负责,每天组织跳操 、做手工活等等,她觉得过得挺开心的。食堂每天都把饭送到床边,她非常感谢丁墙社区领导和社区工作人员的照顾,给予最大的帮助、让她衣食无忧。

  对于小敏(化名)今后如何回归社会、恢复正常生活,丁墙社区居委会表示,将协助小敏解决居住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教育课程或就业机会,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小敏(化名)希望自己的病能赶紧好起来,回归社会,找一份工作,在社会上立足。叶婷 表示,小敏(化名)年龄不是很大,这一辈子不能就这么荒废了,从社区的角度来说,还是希望她能够得到更好的帮扶,未来的人生也有一个希望。

  刘芳表示,该案是《民法典》实施以来法院和检察院联动社会基层组织,和相关行政部门,救助特殊困难群体的一次成功尝试。也为社会相关组织和行政部门,规范适用法律积极履行监护职责提供了司法实践的样本,推动了《民法典》确立的以家庭、社会和国家为一体的多元监护格局的落实,也为保障特殊危困人群的健康、生活、教育以及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司法保障。
(来源:江苏公共新闻频道/许莹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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