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商平台迅猛发展,能够以低廉的价格获取更好的商品,难免有“薅”到了“羊毛”的喜悦,然而,若是“处心积虑”拍到因商家误标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商家是否有权拒绝发货呢?今天(3月10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他们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例。
当时,一公司工作人员在网购平台误将售价为100599元一个的尼康相机镜头以10599元一个的价格上架。镜头上架后,王某在11秒内连下两单并完成付款。公司的工作人员随即发现标价错误,迅速下架了该镜头并联系王某撤销订单,然而王某坚持要求公司发货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因公司未发货,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差价损失16万元。
庭审中,公司表示,依据网购平台《用户注册协议》第三条第3点,销售商品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仅仅是邀约邀请,只有销售商将商品出库、发货时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才得以成立并生效。
而王某则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并生效,公司拒绝发货构成违约。表面上看,原告王某已支付了货款,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而被告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以价格标错的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亦未按约向原告王某发货,被告某公司构成违约,原告王某应当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货款并有权主张再次购买相同产品的差价损失。
但是在本案中,还存在以下情况:一是,案涉商品并非“促销”或“降价”商品,结合被告某公司提交的进货发票,应认定被告某公司错将“100599元”标注为“10599元”。二是,根据王某此前的诉讼记录,其曾多次寻找并购买商家错标价格或忽略设置购买件数的商品,并通过在互联网平台投诉、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到法院诉讼等方式,拟获取不正当利益。
法官表示,综合案件情况,王某是为了专门购买标错价格的商品而谋取利益,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网购平台《用户注册协议》第三条第3点有效,原告王某与被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网店因错标价格被“薅羊毛”的事件并不罕见,若买家的购买行为系恶意,也就是专门购买错标价格的商品而谋取不当利益,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不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来源:《零距离》记者/孙艳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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