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没带头盔?出了事故要担责!

2022年01月27日 15:39:16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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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春在即,安全第一。出门如果骑电动自行车一定要记得佩戴头盔,这不仅是为了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也是因为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引起民事纠纷,不戴头盔会承担相应责任。今天,记者从南京江北新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这位李先生就因为没戴头盔,不仅受了伤,还承担了40%的责任。

  2020年7月某日傍晚,李某在未佩戴头盔的情况下骑行电动车通过一路口,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轿车的被告张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李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1.左颞顶部硬膜外血肿;2.左颞顶部骨折;3.胸部损伤;4.右肩损伤。李某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65396.15元。后经鉴定:李某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其所需护理及营养期分别给予90日和90日为限。

  南京市公安局交警管理局第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就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认为,张某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进入无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前,未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李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遂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原告因本次事故还造成头部受伤,此与其未按规定佩戴头盔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综合全案案情,本院酌定原告的各项损失,由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40%的责任。

  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事故发生时,该条例已经正式实施,未戴安全头盔虽不是引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不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但不能表明驾驶人对损害后果的承担享有“豁免权”。本案中,李某在骑行时未依法佩戴安全头盔,本次交通事故他所受伤害部位主要在头部,其未依法佩戴头盔的行为客观上与头部颅脑损伤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其因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所遭受的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李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对其受伤程度有直接影响,是导致其头部伤害产生和扩大的原因,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希望所有的电动自行车骑行者能够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做到“戴头盔,要系牢”。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吴玥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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