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扬州首例侵害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今日宣判

2021年12月10日 17:29:38 | 作者:冯珂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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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12月10日)上午,扬州中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首例侵害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审活动全程在线直播,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在互联网或国家媒体上公开对社会公众道歉,并对其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据了解,本案系一起涉及三万条公民信息的非法买卖。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2019年-2020年期间,张某甲非法获取他人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32000余条,并无偿给张某乙。两人在QQ、微信群发布暗语广告,通过互联网络非法售卖上述个人信息;其中,张某甲非法获利22740元,张某乙非法获利12155元。

  扬州市检察院认为张某甲、张某乙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个人信息获利的行为侵害了众多自然人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在互联网或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承担赔偿责任。

  扬州中院在受理该案件后,依法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和研判。开庭前一天,法庭召开庭前会议,组织诉讼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开示,并对相关证据原件进行了审核。

  12月10日正式进行开庭审理,在一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公益诉讼起诉人、两被告的陈述和答辩意见,审判长组织双方当事人展开法庭调查,检察机关通过电子信息化设备展示相关证据,被告对此进行了质证。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表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和法律后果,当庭表示悔过与歉意。合议庭在充分听取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意见的基础上,经评议后认为,张某甲、张某乙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个人信息获利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检察机关和两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并不再提起上诉,两被告也再次就自己的侵权行为向社会公众表达悔意并鞠躬致歉。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信息安全主管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监督员及法学院校研究生受邀旁听了该案庭审。扬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沈红陪同旁听。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民三庭庭长刘毅与扬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晓强就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与如何切实加强保护等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在互联网普及率愈来愈高、大数据盛行的时代背景之下,非法倒卖、泄露个人信息已经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困扰,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司法机关对此行为将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此后的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将注重加强与网信、工信、公安、市场监管、教育等有关部门及检察机关的协调对接,推动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强大合力,为人民群众撑起一把数字世界的“保护伞”。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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