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遭冒名新娘骗婚 状告民政局“求单身”

2021年12月10日 17:25:32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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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两天,南京市民刘先生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4年前他遭遇了骗婚,虽然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刑了,但是他的“已婚”事实却无法撤销。无奈之下,他将当地的民政局告上了法庭。今天(12月10日),记者从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已经审结。

  2017年初,刘某通过相亲认识了字某,两人一见钟情。两个月后,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刘某给了字某9.8万元的彩礼钱。沉浸在新婚喜悦中的刘某万万没想到,结婚不到1个月,字某突然离家出走,杳无音信。刘某心急地报案寻找爱妻。

  而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查明字某真实姓名为赵某,与他人合谋冒充字某与刘某结婚,目的是为了骗取彩礼钱。2017年12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之后,刘某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与字某的结婚登记。南京市江北新区法院法官吴建坦介绍,“民政局以撤销婚姻登记只限于婚姻当事人受胁迫的情形,除受胁迫的结婚之外,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均不予受理为由未予撤销。”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与字某取得了联系了解到,她曾经遗失过身份证,但很快就挂失补办了。在她的身份证被冒用与刘某结婚之前,她已经在云南结婚了,而她根本不认识刘某,连面都没见过。

  南京市江北新区法院法官吴建坦介绍,“这件事给字某也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她在南京结婚了,又在云南结婚,属于重婚状态,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属于极大不稳定状态,对各自的生活造成了相当大的隐患。而刘某这个婚姻不撤销就没法再重新开始新的生活,重新缔结婚姻,也是很大的麻烦。”

  法官审理后认为,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婚姻关系的形成和对外发生法律效力,需经过必要行政程序,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这起案件中,到婚姻登记机关与刘某进行结婚登记的女士并非字某,婚姻登记机关没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注意事项作出婚姻登记,导致结婚登记对象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婚姻登记的内容客观上也不可能予以实现。

  区民政局办理的刘某的结婚登记缺乏事实根据,主要证据不足,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刘某的结婚登记。一审判决后,原被告都没有提起上诉。民政局已经按照判决为刘某办理了撤销婚姻登记。

  法官表示,无论是被冒名登记的婚姻,还是受胁迫缔结的婚姻,均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其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名誉权的损害程度是相当的,并不能机械地认为只有后者才属于应当纠错的情形。

  行政机关实施婚姻登记行为时,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慎审查,以保障当事人缔结婚姻的意思自主和真实,对确有错误的行政行为,应依法及时、主动纠错,最大程度减少权利人损失。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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