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无常,意外难免,购买保险逐渐成为人们面临意外事故发生后的一道“防线”。保险为人们负担风险、分散损失。但它终究只是一种补救手段,既不能防止意外,也不能保障人们“高枕无忧”。今天(11月22日),记者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被保险人怠于采取减损措施的案件,在这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赔偿多少呢?
李某为卫某向保险公司投保鲜货险,该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卫某,保障内容为基本险20万元,承保车辆碰撞倾覆事故及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相关损失。后卫某将三千多箱苹果装载上车,司机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及货物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负全责。事故发生后,车辆及货物被转运至高速施救站。保险公司委托公估公司对货物进行现场勘查,卫某不愿意安排人员至现场对货物进行挑拣并安置未受损的货物。后公估公司出具《事故代查勘报告》,根据货物损失程度和投保比例核算应赔付5万多元。卫某对公估报告存在异议,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卫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卫某诉请:原告是自营苹果的果农,事故发生后,苹果全部腐坏损失,原告错失春节前大量批发苹果的商机,请求被告赔偿苹果全部价值的损失20万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理赔应当以公估公司报告的理算金额为基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仍有相当数量完好的纸箱包装及苹果,且即使箱内苹果存在轻微损坏,时值春节前夕,冬季气温相对较低,仍然存在降低售价、变现为现金的可能性,原告作为所有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安排当地人员分拣或者售卖等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现因原告怠于采取措施造成涉案苹果全部腐烂,故其关于保险事故造成苹果全部损失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公估报告采用双方认可的抽检方法,并附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记录详实充分,计算方法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故对于其计算所得理赔金额5万多元,法院依法予以采信,故被告应向原告赔付上述款项,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法院判决:一、被告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卫某一次性赔付5万多元;二、驳回原告卫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官表示,保险是现代社会分散经济风险的常用手段。但在投保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常抱有高枕无忧、反正有保险公司理赔的心态,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措施,反而将相关义务全部推卸给保险公司。保险法对于该种情形已作出明确规定,法院认为,如被保险人未能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因此造成损失及损失的扩大部分应自行承担,不应属保险理赔的范围。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鼓小助 编辑/赵梦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