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某民宿预订平台上发布信息,将自住别墅里的一间房对外日租。派出所对此作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业主不服,将该派出所诉至法院。今天(11月20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这起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
王某系南京某别墅的业主,其在某民宿预订平台注册后,将自住房屋二楼的一个房间挂在该平台上对外日租,标价300元/天。2019年12月6日下午3点左右,王某在某民宿预订平台上收到一个预定12月7日住宿的订单,其通过该平台的聊天工具告诉租客具体地址。12月7日18时左右,租客入住,王某直接给他开门,把他带到房间。该租客入住时,没有登记身份信息,也没有写收据和签协议。当日,某派出所在日常网络平台巡查时发现,根据某民宿预订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案涉别墅里有日租网约房。民警遂至现场查看,发现该房屋涉嫌未经公安机关的许可经营旅馆业,未登记房客身份信息,为他人提供民宿。次日,某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王某罚款500元的处罚。王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王某诉称,其是某民宿预订平台的合法注册用户,在平台上发布了符合平台要求及法律标准的真实房屋信息。其未将房屋用于经营旅馆业,与房客达成的是房屋租赁关系。对其处以500元的罚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江北新区法院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提供按日或者按小时住宿服务的公寓房、日租房、休息厅等,按照旅馆业的规定实施管理。《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旅馆业属于特种行业,从事旅馆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王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日租房信息,以日为计费单位获取房费,其性质属于经营活动。但王某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经营日租房,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某派出所所作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故江北新区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南京中院行政二庭法官王攀峰介绍,近年来,网约民宿、日租房悄然兴起,以其方便快捷、宾至如归的新鲜体验受到很多旅游人士的青睐。然而,由于此种新兴的旅游住宿方式,在管理上存在法律空白。网约民宿往往处于居民区中,尤其是本案中的日租房处于别墅区,而且租房人和入住人都是在网络上沟通完成租赁合同。入住人在网上支付租金,租房人将电子门锁密码发给入住人,从客观上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很容易成为藏污纳垢之地,也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本案系公安机关对网约房管理的一个摸索,法院判决为公安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指引。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李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