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40年老人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2021年10月16日 16:33:16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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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寻找一个对的人,与他或她尝遍人生的酸甜苦辣,在年老时,相互依靠,似乎正是人们追求的婚姻。然而近年来,“黄昏散”的现象不断增多,越来越多老年夫妻对簿公堂,要求与相处大半生的另一半离婚,由此引发了不少老年人的离婚纠纷。

  今天(10月16日),记者从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两位老人再婚40年后,起诉离婚。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徐某和邱某为再婚夫妻,经人介绍后在一起。两人婚后共同养育徐某十岁的女儿。二人年老后,徐某因头痛摔倒、血压升高被送到医院治疗,被诊断出帕金森病等极高危的多种疾病。徐某出院后,便与邱某分开生活,由徐某的女儿雇人照顾。两个月后,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和邱某离婚,被法院驳回离婚请求。而夫妻分居已久,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徐某又一次诉至法院,请求与邱某离婚。

  原告徐某称,“邱某脾气暴躁,经常吵架,我不堪忍受。我们二人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邱某辩称,“与徐某夫妻感情基础很好,不应离婚。如果徐某坚持要离婚的话,我同意,但我应该多分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徐某与被告邱某虽经人介绍,自登记结婚以来共同生活四十余年,携手经历了几十年的风风雨雨后,本应相濡以沫、安度晚年。

  然而,在双方身体状况变差之后,双方对非亲生子女产生不信任,原、被告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有效的改善,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双方均系工薪阶层,多年的合法收入在共同生活中也有合理的消耗,故法院所能依法予以分割的应是夫妻双方名下现存的共同财产;双方分居前合理期间内,如果存在单方对共同财产进行不合理处置的,其处置的财产应当纳入分割范围并予以适当少分。

  另外,房屋所有权、条幅与画作、原被告名下个人银行账户及股票账户下资产均取得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纳入共同分割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一、原告徐某与被告邱某离婚;二、房屋及室内电器等归被告邱某所有;原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协助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被告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向原告徐某支付折价补偿款145万元;三、原告、被告各自受赠的条幅、画作归各自所有;四、原告、被告各自名下银行账户及股票账户资产归各自所有;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法官表示,在判决离婚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双方已产生情感问题多年,难以和好如初。

  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应综合考虑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双方名下银行账户及股票账户下资产数额、共同财产的整体数额等因素,确定纳入分割范围的共同财产。涉及财产分割时,应当综合考虑合法收入、合理支出与财产的现存状况。同时,老年人离婚应以调解为主,促进双方感情的修复。

  法院应积极引导子女为老人的情感交流创造有利条件,让子女帮助父母就老年生活、医疗等方面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安排。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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