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8月19日)上午,淮安市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林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了解,被告人林某某在涟水县某商业广场从事饭店经营,今年3月13日,因其饭店铁制广告牌摆放问题与商场工作人员发生口角,林某某为泄愤,在明知一楼有行人和汽车展台的情况下,将广告牌从四楼抛至一楼,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综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涟水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这是‘高空抛物’正式入刑以来,淮安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案件承办人方芳告诉记者,“高空抛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除了法律规定之外,更需要每个人自觉遵守,共同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江苏广电淮安中心站/朱延庆 通讯员/左晟 方芳 编辑/赵梦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