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市民借钱给他人,都会想到找个担保人,这样的话就多了一层保险能把钱要回来。如果有这种想法的市民,可要注意了:今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对担保责任有了新的规定,与过去的法律规定大相径庭。今天(6月17日),记者从南京栖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刚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也是该院第一例适用民法典这项新规作出的生效判决。

在南京打工的杨某和马某是山东老乡,去年10月到12月份,马某陆陆续续分5次向杨某借了6.25万元。可到了还款的日子,马某迟迟没有钱还。今年1月10日,杨某追到了马某家中,让马某补写了借条,并让马某的母亲和妻子作为担保人签了字。可马某还是一拖再拖不还钱,在多次催要无果后,杨某将马某和两个担保人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马某还钱,并且他的母亲和妻子承担连带责任。南京栖霞区人民法院法官陈培介绍,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按照法律规定,保证责任和保证方式没有明确约定,保证人是承担连带责任,但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之后,保证方式作出了重大调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保证责任的方式是一般保证。

杨某虽然找了两个保证人,但是因为在借条上没有特别约定是连带责任,所以根据《民法典》的新规,两个保证人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南京栖霞区人民法院法官陈培介绍,“如果是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可以向债务人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同时主张,但如果是一般保证,首先是向债务人主张,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的情况,保证人才承担责任”。
因此,杨某不能直接要求两个担保人还钱,只有在对马某起诉并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还钱时,才能要求马某的两个保证人还钱。最终,法院判决马某还款6.25万元,马某的母亲和妻子在马某履行不能且财产被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时承担还款义务。法官提醒,在生活中有借贷往来最好能有书面约定。南京栖霞区人民法院法官陈培介绍,“在借条中能明确的要素尽量明确,比如金额、借款的交付方式、期限、利息如何支付。有明确的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来解决”。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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