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印发重要通知!7月1日起施行 “特困人员”认定标准放宽了

2021年05月21日 15:41:51 | 作者:王敏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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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是各级政府兜底保障的重要责任。日前,民政部重新修订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特困人员477.6万人,其中江苏共有特困人员21.15万人。来自江苏省民政厅的数据显示,江苏全省城乡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年20097元和12716元。

  为了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事实“三无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民政部在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

  拓展“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 

  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完善“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 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

  修订后的《认定办法》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明确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同时,将原表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规范表述为“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

  为切实解决当前地方普遍反映的困难家庭中“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修订后的《认定办法》适度拓展了对“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范围。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

  为切实解决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后面临的生活困难,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此外,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将调查核实和审核确认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王敏 编辑/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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