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夜抓癞蛤蟆 涉嫌违法被审查起诉

2021年05月16日 19:16:55 | 作者:陈冬平 周晨曦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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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癞蛤蟆,学名蟾蜍,属于“三有”保护的野生动物,是禁止任何人进行非法捕捉的,但就有一些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依然偷偷进行捕捉。5月16日下午,记者从盐城市响水县公安局黄海派出所获悉,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该县小尖镇村民祁某夫妇因非法捕捉癞蛤蟆、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一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月25日晚上8点多钟,响水县公安局黄海派出所民警与辅警在黄海农场十三分场境内巡逻时,发现河道内头灯照射的亮光,随即赶过去进行检查。

  派出所纪鹏飞警官告诉记者,他们在巡逻过程中发现河道内有亮光时,就赶忙过去进行检查,结果发现村民祁某夫妇正在用电瓶麻鱼器进行捕鱼,随即依法查扣了刚捕获的鱼货3斤左右,以及电瓶、麻鱼器、网兜和塑料小船等作案工具。就在民警将塑料小船拖拽到岸上后,执勤民警发现小船的后舱里有动物在爬动,经现场清点,小船后舱里共有癞蛤蟆53只,因祁某夫妇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俩人随即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面对查扣的赃物,自知无法抵赖的祁某夫妇交待了利用夜色作掩护、非法捕捉癞蛤蟆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事实。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祁某夫妇捕捉的53只癞蛤蟆均为中华蟾蜍,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目前,这53只癞蛤蟆均被放归大自然,而祁某夫妇非法捕捉癞蛤蟆一案,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于5月11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响水县公安局黄海派出所的纪鹏飞警官在此也提醒广大村民,在江苏省境内没有设置狩猎区,任何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捕杀野生动物达到20只(含20只)以上的,就涉嫌非法狩猎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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