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已是寻常的购物渠道,但消费者网络消费维权艰难亦是常态。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长远发展, 2017年公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的退货权利予以了细致规定和全面保障。但部分商家出于对法律理解的偏差,不同意消费者正当的退货要求。

5月10日,记者从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马群分局就接到了一起与此相关的投诉。消费者通过某直播间购买了某品牌洗衣机,在调试中发现洗衣机噪音比较大,要求商家退货。商家售后人员上门鉴定后,确定洗衣机无质量问题,同时告知消费者声音就是这么大,并以洗衣机已经过调试,影响二次销售为由不同意退货。消费者在与商家协商未果后,投诉至马群分局,经工作人员介入调解,商家同意退货,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七日无理由退货”,即除特殊商品外,消费者在收到网购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在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商家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本次投诉中,商家认为调试行为影响了二次销售,故对于退货请求不予同意。《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对退回商品的完好标准进行了界定: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2017年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消费者为了解商品品质、功能,不对商品使用价值构成减损的正当的、善意的调试,都应该被允许。

在本次投诉处理中,马群分局认为:经商家售后工作人员现场确认,该洗衣机仅进行了试用,商家不可因此拒绝消费者的退货要求。七日无理由退货,是针对网购渠道下,消费者不能事先查验、挑、选商品,仅根据商家的宣传和描述“下单”而设立,能有效规范网络商家的经营行为。在不影响商家销量的同时,亦赋予消费者有条件的“反悔权”,既促进消费增长,亦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但需注意的是,七天无理由退货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商品。对于消费者定作、鲜活易腐、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等并不适用该规定。因此,消费者在网购时仍需保持谨慎,避免冲动消费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零距离》记者/何畔 编辑/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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