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上午,南通崇川法院开庭审理谢某某袭警一案,谢某某因袭警罪,危险驾驶罪被判刑一年半。这也是江苏省首例袭警罪判决案例。
“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3月3号凌晨1点22分,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轿车,在青年中路汽车东站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撞到了地铁围栏立柱和道路护栏,事故发生后,车载系统自动报警。接警后,交警三大队民警迅速赶往现场。
出警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某拒不配合酒精检测,后民警将其带上警车,谢某某突然从警车上冲下,采用拳打手抓的方式,对民警夏某某辅警陈某某进行殴打。后来,增援民警赶到,将谢某某带到医院抽血检测。到达医院后,谢某某仍拒不配合民警工作,采取拳打脚踹的方式,对民警宗某某陈某进行殴打。
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谢某某事发时属于醉酒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名警务人员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这种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己的行为,谢某某也十分后悔。
最终,崇川法院依法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月一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行,其中新设立的“袭警罪”在惩处方面,从过去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提升到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南通市崇川法院刑庭员额法官陈程介绍:“构成袭警罪,其实并不要求对人民警察身体构成轻微伤,只要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都可能构成袭警罪,比如说持械使用交通工具撞击人民警察,这些行为就是属于,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决,投掷冲击毁损警车等警用工具的,也构成袭警罪。”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