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护航新消费 苏州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典型案例

2021年03月12日 21:15:08 | 作者:施志鹄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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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突如其来的疫情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消费方式带来很多改变,伴随在线消费与数字经济蓬勃生长,与之相关的纠纷也层出不穷。为促进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助力苏州打造现代消费平台,今天(3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庭审开放日”活动,会上梳理了一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的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数据显示,2020年苏州全市法院受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520余件、审结600余件(含旧存),受理案件数量同比下降14%,审结案件数量同比上升12%。

  “近几年,相关纠纷数量一直呈下降趋势,去年更为明显。”苏州中院民一庭副庭长黄源榕表示,这主要得益于法治化市场建设不断推进,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有效提升。

  新型消费领域纠纷多发

  从当天发布的典型来看,传统消费纠纷以外,网络约车、二手车买卖、团购平台、直播带货等新型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不断涌现,涵盖了买卖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等各种类型。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涉诉领域与案由呈现多元化。”苏州中院民一庭副庭长黄源榕表示,因疫情影响,还出现了部分涉防疫物资的相关纠纷。此外,涉及商品房等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城市公共服务行业也成为维权热点领域。

  消费者诉讼请求相对集中,基本围绕因买到不合格商品而要求销售者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或因销售存在欺诈要求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责任,以及因餐厅、酒店、旅行社、健身场馆、商场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周某网购潮牌戴森美发造型器,经鉴定是假货,于是起诉要求“退一赔十”,法院审理认为,销售者在商铺宣传中显著标明“假一赔十”承诺,以增加交易机会,应按其承诺承担后果,依法判决支持了周某诉求。

  疫情影响的法律定性成为新焦点

  疫情不同程度影响了各行各业,部分经营者难以按约提供商品或服务,如防疫产品价格和质量问题突出、酒店旅游出行退订纠纷、教育培训服务线上培训影响服务的效果等。在此类案件中,经营者的抗辩理由往往是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比如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母亲为2岁的孩子报了早教班,后因疫情及场地租赁原因迟迟无法恢复上课,遂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法院认为,早教课程培训具有一定时限性,且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后,培训机构仍未能确定具体复课时间,合同已缺乏继续履行的可能和必要,原告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从维权主体上看,消费者集体维权成为新趋势。2020年消费者维权系列案件有所增加,约占受理案件数量的20%。单个的消费者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可能面临维权成本高、维权时间长等难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消费者之间通过微信群交流信息、统一维权,呈现单个维权到抱团维权的转变。

  强化普法宣传助力消费者权益保护

  当天的“庭审开放日”活动,选取了一起因订购家具延迟送货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某起诉要求经营者退还尚未送货部分的家具款并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经营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中院,主张系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及时供货,现货已备齐,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疫情是否影响经营者履行交货义务系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承办人指出,根据原合同法、民法典以及最高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当事人主张其因疫情、疫情防控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其应当对疫情与合同无法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其已经尽到通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系经营者逾期交货后才发生疫情,故经营者未能按约交货与疫情并无因果关系,经营者应返还未交货部分对应货款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这起案件采用二审独任制依法审理并当庭宣判,有助于消费者、经营者对疫情是否影响合同履行的法律适用进一步了解,有助于经营者恪守诚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及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江苏广电苏州中心站/施志鹄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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