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首例持打印遗嘱申请继承房产案圆满解决

2021年03月02日 16:49:22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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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遗嘱,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已经非常普遍了,提前安排好身后事,也避免一些家庭纠纷。但是法律对遗嘱的形式、内容都有一定的要求,否则就可能是无效遗嘱。今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这两种形式。今天,记者从南京江北新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受理的南京市首例持打印遗嘱申请继承房产案已圆满解决。

  2019年,107岁高龄的王女士去世了。在她生前曾经留下了一份打印遗嘱,将位于秦淮区的一套房产留给孙子张某。张某拿着这份遗嘱到房产部门申请登记过户却遇上了麻烦。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团队法官骆菊杰介绍,“房产登记部门经过审查认为,这个遗嘱是打印形成的,不是手写的,且没有立遗嘱人的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不予登记”。

  张某不服,于是一纸诉状将房产登记部门告上了法院。审理期间,《民法典》已经生效,其中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两种。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团队法官骆菊杰介绍,“我们法院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本案中的这份打印遗嘱有两位见证人见证、签名和注明日期,虽然没有立遗嘱人的签名但是按了手印,并且有录像证据相佐证,我们认为应当属于一份有效的遗嘱”。

  法院立即启动了“府院联动机制”,经过协商调解,原告撤诉,房产登记部门受理了张某提出的申请。目前正在公示阶段。2个月的公示期期满后如无异议,房产登记部门将为张某办理不动产登记。法官表示,民法典生效前,我国遗嘱形式主要有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五种形式,其中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都明确要求手写。随着社会发展,近年来已经出现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形式。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团队法官骆菊杰提醒,“有效的打印遗嘱应当符合以下三点:第一点要有两名见证人,见证人必须是无利害关系人,第二两名见证人要见证从制作到打印全过程,第三遗嘱人和见证人都需要在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日期。如果遇到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不再排除打印、录像形式,通常会结合遗嘱订立的具体时间等条件,作出某一份遗嘱具有优先效力的判断。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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