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工资被法院冻结,妻子以其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出解封要求。法院如何判决?来看一下江苏高院今天(1月7日)发布的这起案例。
基本案情:
海安市民张某因帮朋友担保而成为案件被执行人,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了其工资,并保留了其必要生活费。
其妻李某以张某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返还张某工资的一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不主动履行的,法院有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张某作为案件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冻结其工资并无不当。虽然上述冻结的工资属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财产并非唯一的夫妻共同财产。若李某认为上述共同财产中其享有的部分被用于偿还张某个人债务,则在其与张某的其他共同财产中,可相应减少张某享有的份额。因此,裁定驳回李某的异议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而本案中并无上述情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尽管一方的工资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在处理时并不会对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事人无特殊情形也不可以申请法院对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保留。(文中人名系化名)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许宸 通讯员/陈琳璐 编辑/韩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