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9点,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王某依法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共计1893112元,以及事务性费用400000元,并按照一体保护的要求提出了相应的修复方案和方式。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称,2015年至2016年期间,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机械进入永宁镇老山林场原山林二矿老宕口内,非法开采泥灰岩、泥页岩资源量 78147吨。2017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以浦口区北沿山大道建设施工为掩护,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机械在建设施工红线外非法采矿,开采灰岩资源量65501.5吨,泥灰岩、泥页岩资源量23867.2吨。
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案涉非法采矿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评估意见认为,非法采矿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包括两大方面:一是矿产资源的直接损失,二是生态资源的经济损失(包括矿山开采,致使采矿场周围的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由此带来林木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生态系统功能受到影响的经济损失(具体为随着采矿场周围植被破坏,由此将带来森林涵养水损失、水土流失、土壤侵蚀及树木放氧量的减少、鸟类生态价值损失、以及哺乳动物栖息地服务价值损失),以及修复期间生物多样性价值损失等。认定王某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生态损害费用共计2293112元。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实施非法采矿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造成了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对造成的生态破坏行为的修复,需结合周边生态环境整治恢复工程统筹考虑,故诉请判令王某依法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共计1893112元,以及事务性费用400000元,并按照一体保护的要求提出了相应的修复方案和方式。本案受理后,王某委托其代理人足额缴纳了上述费用。
“今天案件的审理,让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了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论断的深刻内涵和科学依据。”审判长、南京环资法庭庭长陈迎表示,在长江沿岸非法露天采矿,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还明显破坏了原始植被,直接、间接影响了飞禽走兽的栖息地,影响到了生物多样性。“一个生态要素的破坏,往往会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多个要素造成不利影响。系统保护需要从各个生态要素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保护。对破坏生态所造成的损失的计算,也要从系统的角度充分考虑不同生态要素所遭受的实际影响。”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