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标准面积计算不同,南京这44户新房业主需补交房款吗?|解忧帮

2020年11月17日 11:27:51 | 作者:梁振华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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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南京市栖霞区洺悦府小区二期的业主向解忧帮反映,他们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被房管部门告知,还需补缴4万元左右的费用,原因是房屋实测后的建筑面积变大了。建筑面积变大了,套内面积反而减少了,业主们难以接受,为何两次测量面积不一致呢?

  一幢楼不同户型如何计算公摊面积惹争议

  据该小区10幢的多名业主反映,他们是2018年购房,今年9月份办理《不动产权证》时被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告知,整幢楼的房屋预测面积都有误。其中,2、3两个单元业主很吃亏。

  3单元业主张女士说,房屋预售合同上显示的建筑面积为129.73平方米,套内面积为112.06平方米,可实测结果显示,建筑面积增加了1.84个平方,套内面积反而减少了0.14平方。在此情况下,业主还需补缴4万多元。他们认为小户型吃亏,大户型占了便宜。

  “1单元是160平方的户型,我们是130平方户型。他们过道的公摊面积是很大的,比我们大出两倍可能都不止。我们根本使用不到1单元的面积,现在把这个公摊面积算到我们头上。”业主张女士说。

  开发商:预测与实测参照标准不同

  其他业主还告诉记者,2、3两个单元共有44户业主有相同遭遇。相反,1单元的业主经过二次测算后,建筑面积减少了,将被退还9万元左右的房款。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该小区的开发商售后负责人吴剑飞告诉记者,小区一期有2幢楼也存在户型不同的情况,在预测时全部采用老规范。二期的10幢,他们请测绘公司进行预测时参照新规范,但房产局在进行实测时表示,一个小区只能用同一种规则,所以要参照老规范。

  吴剑飞所说的“老规”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其中提到,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住宅楼以幢为单位;而“新规”则指的是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2017年8月10日印发的关于《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程》的通知,该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独立成幢的住宅房屋中,不同结构形式的单元,可以按单元分别设立分摊区。也就是说,新规针对一幢楼中有不同结构单元的情况,有相对公平合理的计算公摊面积的方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2017年8月印发的《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程》

  房管部门:按整个项目考虑,执行“老规”

  既然有更为优化的标准,为什么房产部门却不参照执行呢?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测绘科的工作人员向业主解释,正是由于此前存在不合理的公摊计算方法,因此才印发了新的规程。该小区二期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在“新规”之后,但洺悦府小区整个项目是在“新规”出台之前。

  “这个项目是在规定出台之前,我们是按项目考虑的。”测绘科工作人员说。

  那么,该商品房住宅的公摊面积测量方法究竟适用于“新规”还是“老规”?记者仔细查看2017年印发的《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程》的通知发现,该《规程》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程实施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及其他各类已批准建设的房屋仍按原规则执行。实际上,该小区第10幢楼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时间为“新规”出台之后,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测绘科工作人员继续解释:“一个新规出来,不可能完全一刀切。新规为什么会有第三十一条规定,实际上是为了保证一个项目或者市场的延续性。”

  记者查阅资料显示,该项目在2016年时已获得了第一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于该条规定的解释,南京大学教授邱鹭风认为,《规程》制定方是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因此该部门具有行政规章的解释权。如果相关业主对此解释有不同意见,或该规则和解释违反上位法,比如全国人大或国家部委制定的规划法或测绘条例等规定,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梁振华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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