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江苏四家单位获批科技成果自主使用权

2020年10月22日 17:54:06 | 作者:黄蒙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2d0223a732134359b3e73a674dc0ba0e 27061961 2020-10-22 17:54:06 /a/20201022/2d0223a732134359b3e73a674dc0ba0e.shtml

  记者今天(10月22日)从省科技厅获悉,在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中,江苏省南京大学、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苏州大学等四所高校院所进入试点名单,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实施方案》提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

  《实施方案》还提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

  此外,《实施方案》强调,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试点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试点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来源:江苏省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黄蒙 编辑/蒋婕)

标签:正在获取...

来源:荔枝网

下载荔枝新闻APP客户端,随时随地看新闻!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