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俞某家燃气炉产生的废气总是时不时飘入楼上庞某家,庞某坐不住了,长期往家里飘废气势必会影响身体健康。在与俞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庞某将俞某诉至法院,要求俞某再次改造或拆除。
然而,俞某主张其购买的燃气炉符合国家标准。购置的是合格产品,是否不用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呢?今天(10月2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么一起案例。
庞某和俞某是上下楼邻居,俞某家安装了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以天然气为燃料生热,燃烧产生的废气通过管道导出室外直接排放。其排烟口直径约5厘米,位置处于庞某房屋厨房窗户的下方。
燃气炉的《检验报告》载明:极限热输入时,烟气中CO含量0.020%;不完全燃烧时,烟气中CO含量0.063%……上述单项指标均合格。NOx污染每千瓦时24.7毫克,每立方米28.9毫克。
燃气炉投入使用后,庞某以俞某家排放的浓烟飘入庞某家形成损害为由与俞某交涉。后俞某将排烟管加长30厘米,庞某认为此举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排放的烟气仍然进入庞某家中,故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俞某停止侵权行为并拆除燃气排放口。
诉讼期间,通过观看视频及现场察看,肉眼可见俞某的燃气炉排烟口间断性排出白色雾状物进入庞某家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权利人排放的废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邻关系的,另一方不得要求对方承担妨害责任。俞某使用的燃气暖浴两用炉是合格产品,燃气炉排出的白色雾状物,与污染物排放无关,对庞某的日常生活不应造成明显不利影响,遂判决驳回庞某的诉讼请求。
庞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南京中院审理认为,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侵权后果不仅表现为已造成了损害事实,也表现为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极有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状态,具有潜伏性与滞后性。
俞某安装的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工作时排放的白色烟气包括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有毒物质。长期排放足以危及庞某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故俞某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
俞某使用的燃气暖浴两用炉合格与否,与是否构成侵权不具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判断是否侵权应当以俞某的行为是否对庞某造成损害或者危及庞某合法权益作为标准。
即使俞某使用的燃气暖浴两用炉是合格产品,如果俞某在使用过程中排放的白色烟气,损害或者危及庞某生命、健康权益或者财产权益,也构成侵权。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俞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改造其燃气暖浴两用炉排烟管道以确保排出的烟气不进入庞某室内,逾期不进行改造或改造后不能确保烟气不进入庞某室内的,对该燃气暖浴两用炉排烟管道进行拆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赖传成表示,庞某与俞某作为同一幢楼同一单元的上下层的邻居,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相邻当事人之间一方正当行使权利时,另一方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但是该容忍限度不能超过一般人可容忍的限度,如果超出可容忍的限度,则需要打破一般原则对受侵犯的利益给予必要的保护。
本案中,被上诉人排放的有毒气体对上诉人造成了潜在的损害,当事人有权请求预防性的救济措施。
环境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被上诉人主张其产品合格不构成侵权的抗辩并非法定的抗辩事由,案涉产品排放烟气不能因为该产品合格而阻却环境侵权的认定,污染者是否侵权应当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虽然俞某使用的燃气暖浴两用炉是合格产品,但因为该燃气暖浴两用炉安装位置不合理,导致其排出的有毒气体进入庞某家中,且该有毒气体的排放非短暂排放,而是可预见的长期排放,长期的心理恐慌和日积月累的有毒气体吸入,势必会危及庞某及其家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因此,俞某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