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8月28日),镇江扬中公安公布了一起特殊的案件,一男子将微信号出租给别人,结果涉嫌犯罪了。
2020年7月以来,贵州人陈某发现了一条“生财之道”,将自己的微信号租给他人用作诈骗使用,每天只需同步登录一下微信电脑版,就有50元的报酬。发现有利可图,他们又当起了二道贩子,收集同学、朋友的微信号,统一管理并租给他人用作诈骗使用,短短一个月从中收取租金及管理费10000余元。 8月底,在贵州警方协助下,扬中市公安将陈某抓获并予以了刑事拘留。
微信平台表示:微信号是不允许出租的。用户将自己实名登记的微信账号对外出租,可能面临微信账号丢失的风险;微信账号内个人数据和隐私信息等存在丢失或被他人滥用的风险;微信支付账户以及关联银行卡账户资金安全存在巨大风险;微信账号被他人利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账号主体(用户本人)也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警方提示:出租个人账号用于诈骗是违法行为,要负法律责任。用户要加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微信号、支付宝账号、QQ号等信息,避免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旦发现自己微信号、支付宝账号、QQ号等信息涉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