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安全无小事”。每个人都要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不得做出危害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事情。
近年来,因乘客与司机发生争执,导致公交车发生事故的新闻屡见不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4月18日)公布了一起案例,希望能引起人们的警醒。
案情简介——
某日,王某酒后在A公交站台拦车未果后心生怨恨,居然特地打了个出租车,追逐公交车至B公交站台,趁公交车下客之际,从后门上车。
上车后,“愤怒”的王某明知驾驶员苏某在驾驶公交车,仍采用拉拽肩膀、用塑料水瓶击打其头部等方式殴打苏某,导致公交车紧急制动,1名乘客受伤。
驾驶员苏某立即报警,乘客也纷纷指责王某,王某在公交车上等候警察前来处理。案发后,王某赔偿了受伤乘客医药费并取得其谅解。
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检察院以王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江宁开发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拉拽、殴打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三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南京中院提醒:
公交车作为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乘坐人数众多,在公交车上殴打驾驶人员严重威胁着道路交通安全,极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维护公共秩序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如果在公交车上发生纠纷,应选择合法的方式妥善处理。同时,在遇到他人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时,要积极进行劝导、制止,共建共享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许宸 通讯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法院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