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新政|南京房企可延后缴纳土地出让金

2020年02月13日 20:45:00 | 作者:朱妍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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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3日晚,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出通知,提出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切实降低疫情一级响应对企业运行的影响,维护南京市土地市场健康平稳运行,经市政府同意,就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江苏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1月24日)起,至一级响应结束之日止,土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协议)可以根据企业申请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就相关合同条款重新进行约定。

  二、缴款时间在一级响应期内的,该期款项缴款时间可延期至一级响应结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期间不计利息或违约金;如届时企业仍有困难,可再延长不超过30日(自然日)缴纳,但须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缴纳利息,超过30日(自然日)的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

  2020年1月24日以后出让(含正在公告)的地块,首付款应按挂牌出让文件约定的时间缴纳,剩余款项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三、缴款时间在一级响应期之前且已产生违约责任的,则该期款项在1月24日之前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1月24日至一级响应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和违约金;此后继续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

  四、缴款时间在一级响应期结束后的,企业正常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确有特殊情况的,在企业书面申请后按“一事一议”原则处理。

  五、交地时间根据缴款到位时间相应顺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提前缴款、提前开工,加快项目开发建设,地块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应给予积极支持;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延期开、竣工时间。

  六、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工、竣工的,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均不计入违约期。

  七、江北新区及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参照执行。

  在疫情防控期间,南京土地新政的出台帮扶了房地产企业共度难关,确保了特殊时期南京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

  (来源:江苏广电南京中心站/朱妍 编辑/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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