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蚁、低频噪音......600万买的豪宅因这些事闹上法庭

2019年12月15日 13:57:44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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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民邹某、张某花费600多万购得一套恒温恒湿的房屋,入住后发现屋内有白蚁,室内还存在低频噪音,买到这样的房自然很糟心。今天(12月15日)上午,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他们刚刚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7年10月16日,张某经某公司中间人介绍购买赵某所有的房屋,三方至该房查看,并由张某与赵某在《房屋状况说明书》签字确认,在说明书房屋质量瑕疵一栏中,对渗水和白蚁均选择“无”。随后,邹某、张某(乙方)与赵某(甲方)及某公司(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合同履行中,邹某、张某支付购房款608万,并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在二人名下。

  邹某、张某入住房屋后发现屋内有白蚁,认为赵某明知却在出售时隐瞒,且房屋下方为小区恒温恒湿系统的机房,存在低频噪音,导致无法正常居住。邹某、张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赵某返还购房款60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0万元。

  被告赵某辩称,原告无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存在白蚁,且房屋现状说明书中已证明不存在白蚁及原告已履行了查验义务。房屋不存在噪音污染,被告购房后,从未居住、装修就转卖给原告,即使房屋存在白蚁或者噪音超标等情况,也不是其违约所致。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存在白蚁,该小区物业公司每年都对该房进行一次白蚁灭治,赵某虽未实际居住该房,但是知晓此事且在出售该房时对邹某、张某予以隐瞒,构成违约,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根据邹某、张某提供的检测报告反映的噪声数值,未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规定的该类区域的噪声污染限值,房屋内存在噪音污染的事实不成立,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一审法院判决:解除邹某、张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中涉及房屋买卖合同部分;赵某返还邹某、张某购房款60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0万元;赵某付清上述款项的三日内,邹某、张某应将案涉房屋交还给赵某,并配合赵某办理该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中的相关费用由赵某承担。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解释到,“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典型性。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张某共同签字确认《房屋状况说明书》,将白蚁作为房屋质量瑕疵并单独进行标注。因双方已将‘渗水和白蚁’作为房屋质量瑕疵进行明确约定,被上诉人邹某、张某如果知情,可以选择是否购买案涉房屋或者以此作为缔约的谈判条件,而赵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房屋质量瑕疵行为构成违约,致邹某、张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法院判令解除《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中涉及本案双方当事人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部分,并判令赵某向邹某、张某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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