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餐本是件开心事,可若在餐馆内摔伤,责任该如何认定?今天(11月28日)记者获悉,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最终确定双方责任,判决餐馆承担60%的赔偿责任。目前经过二审,维持了原判。
2018年6月一天晚上,袁某(男,32岁)受朋友邀请到镇江某餐馆聚餐。聚餐结束后,袁某饮酒后在楼道内行走,发现楼道湿滑,在追赶提醒同桌就餐孩童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
“袁某是自己在酒后快速行走摔倒,楼道没有遗留明显水迹,餐馆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庭审时,餐馆负责人辩解。庭审中,法院调查了解到,袁某在事发前饮酒;因清洁需要,事发前餐馆工作人员曾取用拖把及水盆等经过楼道,此过程中在楼道地面遗留明显水迹;楼道内未设置相关地面湿滑的警示标志。袁某在就餐后从包厢出来步行在楼道内,因同桌就餐孩童从身边经过,原告大步一抓未果,摔倒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餐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餐馆因清洁需要,导致地面遗留水迹,未能有效控制楼道地面湿滑风险,餐馆服务存在一定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袁某作为成年人,在消费过程中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在饮酒后更应注意,明知地面有水易滑倒,仍快速行走,依法应减轻被告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餐馆对袁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餐馆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了原判。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任偲佳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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