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马路杀手”?!驾校教练被判刑!

2019年07月29日 13:14:25 | 作者:王泽坤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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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都知道,个人驾驶证是跟教练学,然后,参加公安交警部门的考试取得的。在扬州一驾校,教练陈某却动起了“歪脑筋”,成了名副其实的“马路杀手”教练。

  2015年11月至2017年11月,扬州一驾校教练陈某通过在网上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印章等方式,组织章某某、王某某、熊某某、俞某某代替杜某某、徐某某和同案人刘某某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另外,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陈某通过网络,购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后张某某使用这份伪造的驾驶证,在2017年9月23日驾驶苏K99**6轻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扬州市站南路,跨江阳西路高架桥桥面非机动车道时,与苗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苗某某受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杜淼认为,陈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买卖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证明其指控成立,公诉机关现场列举了相关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表示没有异议。仪征市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考生通过公平竞争取得各种资格的有效途径,不应该被非法侵害和亵渎。7名被告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平公正的正常考试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应予以严惩,同时,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又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仪征市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遂作出判决。

  记者发现,陈某的现场辩护请求显得有些荒唐。他说,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是现在,父母已经年老,孩子也在上学,请审判长给予从轻处理;因为他是教练员,家里还有那么多学员等着他回去带。陈某的这一请求被现场驳回。

  近日,仪征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陈某等7人全部领刑。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元,其他六人分别处以5000元罚金。

  (来源:江苏广电扬州市中心站/王泽坤 通讯员/祝隽 编辑/贝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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