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红线不容挑战!江苏十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公布

2019年05月23日 16:37:55 | 作者:余根网 杨尔希 赵凌翔 王岩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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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5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公布了2018年度十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分别是: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诉朱小荣等人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案;倪炳松等人跨省向长江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案;吴金马等人污染环境案;被告人高峰等人非法采矿案;游余权利用环境监管职权受贿案;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及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案;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盱眙县检察院诉盱眙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镇江市丹徒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对江苏华元焦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在发布会上,省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亚平介绍说,依法受理、审理和执行环境资源案件,是人民法院保障高质量发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方式。2018年,全省法院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了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其中有些案例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例如江苏省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后最早提起诉讼的案件之一,被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电视台联合评为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018年度全国法院十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德科公司诉省环保厅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案、宿城区检察院诉沭阳县农委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也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8年度全国法院十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这次发布的十大案例,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注重对生态环境的有效修复。例如,丹徒区检察院诉朱小荣等人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案。朱小荣等人非法采矿,不仅侵犯了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同时破坏了矿区的生态环境。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将遭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恢复原状的修复责任,并且将该判决的履行情况作为刑事案件的量刑因素,促使被告主动修复了遭受损害的生态环境。

  二是注重用严格的制度、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依法严厉惩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例如,倪炳松等人跨省向长江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案。被告向长江非法倾倒垃圾两万多吨,非法掩埋垃圾两万多吨。严重污染环境,影响恶劣。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仅根据其社会危害性依法从重量刑,同时注重全面追责严查中间人、带路党,对全环节、全链条的犯罪行为予以打击,全面发挥刑罚的惩戒作用,有力地震慑了潜在的犯罪分子。例如,吴金马等人污染环境案,根据非法处置废旧电瓶,对环境、生态乃至人体的影响等社会危害性,对所有被告人均判处了实刑,同时判处较大数额的罚金,让恣意污染环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体现了严厉打击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司法政策导向。例如,高峰等人非法采矿案,考虑到非法采矿不仅侵犯国家矿产资源,还严重影响桥梁、堤坝、航道安全,破坏水生生物觅食、栖息、繁殖场所,导致河床荒漠化,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社会危害多元,且严重。法院判决被告最高达五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最高额为300万元的罚金。再例如,游余权利用环境监管职权受贿案,游余权利用其担任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合计超过23万元,为他人在日常环境监管、信访举报查处等方面牟取利益。严格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勤勉尽职,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落实的重要保障。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牟取不当利益,放弃监管职责,放纵污染行为,不仅危害了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且导致环境保护法以及环境保护各项措施无法得到落实。严厉打击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职务犯罪行为,依法追究行政监管失职者的刑事责任,是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要求得以落地生根的重要保障。游余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没收涉案赃款人民币23万元。

  三是注重支持和监督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宿城区检察院诉沭阳县农委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盱眙县检察院诉盱眙县农委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有效地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监督的同时,也注重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例如,镇江市丹徒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对江苏华元焦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华元焦化非法排污,被罚款后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环保机关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支持了该申请,维护了环境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保障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四是注重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例如,德科公司诉环保厅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案。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群众关切也有道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对社会整体有益,但也可能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周边的居民不希望项目建在其附近,由此形成“邻避”困境。对此类具有公益性质的建设项目,法院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让老百姓了解有没有发生污染;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有效预防污染的发生。在环境影响评价、乃至将来的设施运行过程中,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尽可能防止或者减轻项目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同时也要求当地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公众参与权、维护自身合法环境权益。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余根网 杨尔希 赵凌翔 王岩 编辑/秀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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