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河道怎么管护?江苏率先立规矩!

2019年02月14日 14:16:45 | 作者:刘康亮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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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4日上午,江苏省水利厅召开新闻通气会,解读今年1月1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什么要出台这个《办法》?

  江苏省水利厅副厅长叶健介绍,当前由于管护工作不到位,农村河道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农村河道淤积、水质恶化、生态退化等现象仍然存在。因此,要加快农村生态河道建设,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护。

  目前,江苏是全国唯一一个专门针对农村河道出台管护办法的省份。2010年4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全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在此基础上,去年省水利厅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办法》总结归纳了江苏多年来在农村河道管护工作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些好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同时积极借鉴浙江等兄弟省份的先进经验,对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乡村建设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短板具有重要的意义。

  《办法》有哪些亮点?

  修订后的《办法》共23条,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

  《办法》明确了农村河道管护的责任主体和管护范围。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长效管护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河道管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河道的划界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河道划定管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还明确了农村河道管护范围内的六大禁止行为,具体包括倾倒、排放、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倾倒、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有害物质;损坏堤防、护岸、闸坝等各类水利工程建筑物及防汛、水文、通讯、供电、观测、自动控制等设施;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作物等;在堤防和堤防地建房、垦种、开渠、打井、挖窑、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其他侵占农村河道、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活动。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刘康亮 编辑/秀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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