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月24日)下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严某等21名被告人涉黑涉恶案件一审公开宣判,这是江苏省"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第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起,被告人严某为获取非法地位和利益,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以开设赌场为起点,并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棋牌室为依托逐步扩张势力,该组织在南京市江北新区的部分小区装修建筑垃圾拖运、码头卸货等行业称霸一方,在一定行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严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被告人严某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案件,与一般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相比有什么样的行为特点呢?玄武法院刑庭庭长徐海解释:“黑社会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涉及到除了本罪名以外,还有其他五个罪名,基本的犯罪手段主要是暴力或者是以暴力相威胁。”

对于此次案件中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秩序的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惩罚,确保罚当其罪。而对于部分作用较小、具有法定、酌定处罚情节的黑恶势力成员,徐海回应,会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教育和挽救为主,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对刑事政策的把握上注意到财产权的运用,对于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等,通过这种手段阻止和摧毁以后有继续违法犯罪的经济基础的可能性。
恶势力犯罪是黑社会行为组织犯罪的萌芽阶段,已经构成了恶势力的特征,但是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严某等21人的涉黑涉恶案件是此次江苏省"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第一案,下一步,玄武区法院将加强预防惩治黑恶势力犯罪长效机制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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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新闻广播/顾倩颖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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