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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上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纠纷案件。
这起案件中,原告任某是石湫街道上方村的村民,每天上班要途经上方村前的一条水泥路。2017年10月13日,石湫街道种田大户仲某的收割机,在上方村的承包田中收割水稻。收割结束后,驾驶员驾驶收割机行驶到村前的水泥路上时,轮子上粘了一些泥土遗弃在路面。当晚又下了一场小雨,该路段路面有些湿滑。次日6时许,任某骑二轮电瓶车去上班,骑到该路段时不慎摔倒受伤。
经诊断,事故造成任某轻型颅脑损伤、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左肩锁关节脱位,花去医疗费38000余元。任某表示自己治疗一共花了3万多元,上班不能上班,晚上睡觉时就有一根骨头戳着,很痛。可是当任某去找仲某商量赔偿问题时,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任某认为导致自己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仲某未能将遗留在路面的泥土清理掉导致的。为了给自己的受伤讨个说法,便将仲某、石湫街道上方村村民委员会、石湫街道办事处一并告上法庭。
在庭审现场 ,原告律师认为自己方提供的现场照片、被告方陈述以及质证的意见很清楚地证明原告受伤,是因为仲某承包大户在机械执业过程中,将泥土带上路面而没有清理,造成了路面打滑,另外也证明了,这个路面的所有人,应当是上方村村委会,管理人石湫街道,双方未能履行相应的所有人及管理人责任。
但是被告之一的石湫街道向法庭提供了农路保洁时间表,同时认为,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农路应在24小时对应作业时间表,所以街道方无责。
南京市溧水法院洪蓝人民法庭庭长杨先木表示,现有的法律规定是,如果能找到堆放、倾倒、抛洒的行为人,那么行为人应当是要承担责任的。村里面有一个对农路的保洁时间表,它的截止时间大概是下午4点,如果说这个障碍物的形成,确实是在下班,或者是在夜间的情况下,村委会包括街道办这一块,可能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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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城市频道/张琰 编辑/贝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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