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盗窗算不算违建?无烟灶台能不能搭?露台花池可以外扩封闭成阳光房吗?这些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城市管理问题,此前一直没有一个特别明晰的认定。为进一步提升违法建设治理效能,规范南京违法建设的查处程序,明晰违法建设边界和危害程度,南京城管局、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以民为本”、“简政放权”、“依法行政”的原则,结合南京实际,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千问题的实施意见》。
《意见》共十条,从职责分工、违法建设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内容、联席制度和信息共享等方面做了规定。
首先是关于违法建设的边界问题,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或临时建工程规划许可证逾期的属于违法建设。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由法律法规确定。
《意见》也对日常管理和市民查询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以下这些行为不属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但如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1)加油站、停年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住宅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单层太阳能设备等设施;
(2)建筑内部装修(不包括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无烟灶台、室外烟道、中央空调室外机隔音改造等设施;
(3)业主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商品房楼顶、退层平台、一楼院落等除外)设置的宠物棚、鸽舍、围栏等设施;
(4)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
(5)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大中型或受保护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等情形,尚未明确纳入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方式进行管理的范围。
由南京市政府统筹规划,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改造、整治项目,如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确定的背街小巷改造、庭院改善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确定的危旧房改善、屋顶整治项目;市商务局确定的市场提升改造项目。其方案确定前期,经过了市规划局同意并规划意见纳入实施方案的。因已经过规划审核同意,不做违建处理。
不过,擅自在建(构)筑物顶部、退层、露台、花池、设备平台建设阳光房、活动板房、增设玻璃屋顶等构件或进行封闭的,以及在住宅底层院内、配建的停车场地等进行房屋建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无法采取划许可证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接对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规划局(分局)不再另行出具认定意见。
在认定的实施主体上,南京市城管局查处的违法建设案件,由南京市规划局提出认定意见;玄武、秦淮、建邺、鼓楼区城管局查处的违法建设,由区局直接报请或通过市城管局转请市规划局认定;其他区城管局直接商请市规划局驻区规划分局认定。
各区(园区)城管局对2017年10月1日前建成的,属于原区住建部门审批范围内的涉嫌违法建设,应当先商请辖区住建部门对历史审批情况进行查档,对规划审批情况出具证明,并作为商请规划认定函(报告)的附件。在规划认定时限和内容上,规划局(分局)在收到《商请函》及相关资料后,对于一般违法建设,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中应明确建(构)筑物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对于疑难复杂的违法建设,可提交规划与城管部门的联席会议研究。
规划部门认定意见应当包含四个方面:一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要求。包括是否核发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以及规划许可手续是否完备(规划许可证、验线、规划核实)。二是对规划影响程度的判定结论,包括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采取何种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的影响。三是未查询到相关规划审批信息且无法给出判定结论的,应当如实向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告知查询情况,并建议其向其他部门进一步查询。四是认定所依据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千问题的实施意见》,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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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城市频道/姜豪华 祁建 编辑/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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