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枝特报:视频曝光!常熟渔政公务车连续三次车窗抛物(视频)

2018年09月30日 13:08:07 | 作者:丁俊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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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常熟的苏先生给我们传来一则视频。从视频可以看到,9月25号,苏先生在驾车行驶到常熟204国道转S359往沙家浜方向的匝道中,发现从前车的后窗中连续3次有矿泉水瓶抛出。从这辆车车身上印有“中国渔政”的字样判断,这应该是一辆公务执法车。


      昨天,记者连线到了常熟市渔政管理站综合中队的黄队长,他首先确认,视频中车身上印有中国渔政的苏EWB706这辆车确实是他们单位的公务车,当时正前往沙家浜执行公务。

  黄队长也找到了这位向车窗外抛矿泉水瓶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当时自己扔矿泉水瓶是无意识的行为,但是现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并在电话中向苏先生道歉。

  渔政工作人员:苏先生,那天25号上午,你在我后面,我刚好是抛物,这个事情江苏省应该是禁止的,当时抛物如果是对你的行车造成妨碍的话,我在这里对你表示抱歉。对不起,不好意思。

  苏先生:这个我接受。我想通过媒体想告诉大家,本来常熟我们这两年禁止车窗抛物就宣传的很多,那么我们作为公务车就更不应该,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确实你当时扔出来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对我有很大的影响。

  渔政工作人员:不好意思。

  常熟市渔政管理站综合中队的黄队长表示,他会将此事上报给他们大队,然后做出进一步处理。我们也将此事反映给了常熟市交警大队古里中队的王警官,王警官表示,如果有现场视频,能确认有车窗抛物的违法事实,并能明确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交警部门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相关法规、条例,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记者了解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也明确,行人或者乘车人有向车外抛洒物品的行为,将处以二十元罚款。而在常熟地区,若发现有“车窗抛物”等不文明举止或违法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将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车窗抛物”的违法行为处50元罚款。根据《常熟市城市管理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予以扣除诚信积分。

  对于此事,江苏新闻广播《苇泱在线》14:00-15:00也将持续关注!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丁俊 编辑/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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