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 “官”告“民”环境污染案江苏省政府一审胜诉

2018年08月27日 16:59:30 | 作者:沈骁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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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污染了环境,江苏省政府作为单独原告起诉了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企业赔偿5400多万元环境修复费,这起“官”告“民”的案件在全国尚属首次。今天上午,这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事案件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9号,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营销经理杨峰非法将公司生产的102.44吨危废物废碱液交给不具有危废物处置资质的李洪生处置。最终这些废碱液被李洪生直接倾倒到长江及新通扬运河,严重污染环境。事故先后造成靖江城区、兴化市自来水中断供水50多个小时。案发后,倾倒废碱的两名当事人虽然已经被判刑,但是,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赔偿并没有到位。今年1月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国试行,于是,省人民政府依照《方案》向事发地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泰州市中院行政庭副庭长顾金才表示:“这个案件是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生效以后,全国范围内以省人民政府提起诉讼的第一件案件 。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发现有第二例判决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谁污染谁治理 谁污染谁担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做出了一审判决。

  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3637.90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818.95万元;赔偿评估费26万元;上述费用合计5482.8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损害地点有两处,一处是在长江,一处是在内河的新通扬运河。长江的环境修复费用经过了评估,而新通扬运河的环境修复费用没有经过评估。那么,如何计算新通扬运河的费用成了本案争议焦点。

  顾庭长表示:“发生长江的损害已经经过合法的程序,得出了合法的鉴定结论。在长江的水文环境和新通扬运河水文环境类似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类比的方法得出新通扬运河的损失费用。这个应该说很简单,一般人都能理解。因此被告认为我们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认为没有事实依据。我们认为是不对的,所以我们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沈骁 编辑/赵恩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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