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违法行为、商业贿赂、混淆仿冒、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违规有奖销售、商业诋毁……这些不正当竞争存在于社会关注和民生聚焦的网络交易、医药、教育、中介、社会培训、汽车销售维修、网络产品及服务等行业。
江苏省工商局于4月初至5月中旬,在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部署开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网络违法行为、商业贿赂、混淆仿冒、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违规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等七大类违法行为。截止目前,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共立案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372件,结案250件,案值7907.99万元,罚没金额1365.31万元,其中涉网案件56件。
未经授权就挂名,谁给你的勇气?
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的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互联网网站显著位置标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台标图形,并在其互联网网站和手机微信网站以含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江苏广电总台”、“江苏广电”及其台标的文字图片和视频内容,宣传其教育培训服务,足以引人误解为其教育培训服务提供者隶属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处罚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0元。
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不可取!
无锡某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起,就其开发的“某墅”房产项目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即每售出十套房产(以购房者缴纳20万定金为准)就进行一次抽奖,最高奖为一辆奔驰S系汽车。自当事人开展上述抽奖促销活动开始至案发,共销售别墅15套。2018年4月15日,当事人组织前10套别墅认购者进了抽奖,并委托无锡市某公证处对此次抽奖活动进行公证,现场由一名别墅认购者抽取了价值为928000元(不含税费和其他费用)的梅赛德斯奔驰牌S320L汽车。
【处罚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0元。
“凭小票领取礼品一份”,有猫腻!
苏州太仓某珠宝店在租赁太仓市浏河镇某超市店铺后,自行制发礼品券(抵扣券)上印有“本商场一楼中某珠宝专柜”、“凭当日单张满38元以上收银小票的顾客可以领取精美礼品一份”等内容,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该礼品券为超市印制。当事人将“抵用券2000”的礼品券(抵扣券)集中存放,其目的显然是人为控制中奖率,且现场发现的所谓大奖(抵用券2000)概率达到了33%;当事人完成的销售订单,除了极少数(一两单)为六折外,其他均为抵用2000元销售;店内商品自开业以来未以标签价销售过,证明了当事人虚标高价、虚假打折的事实。此外,当事人私自还印制“北京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销售凭证以及使用“北京某有限公司”公章,而未取得任何授权。
【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罚款100000元。
无照+贿赂导游,胆儿太肥了吧!
南通某生活馆在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标有“某生活馆”店招的超市,对外销售食品及其他商品。同时还采取向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无锡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某旅行社及自带团队的导游、驾驶员及前述旅行社给付现金的方式,吸引导游、驾驶员带旅游团游客前来消费,再根据旅游团游客人数,以10元/人或12元/人的标准支付“人头介绍费”。同时,当事人收银系统预先设置了商品销售提成比例,按旅游团游客消费总额10%-30%的标准,支付“销售提成”。
【处罚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商业贿赂之行为。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罚款100000元。同时,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也予以了行政处罚。
沾边名商标被拒仍使用,无法无天?
大丰荷兰花海旅游度假区系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盐城市级旅游度假区,该景区自设立起正常接待国内外游客,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新华每日电讯等媒体宣传报导,“荷兰花海”作为其创新使用的名称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7年2月24日,当事人盐城某米仁厂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荷兰花海”商标注册申请,2017年11月22日,被国家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但当事人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后,依然将“荷兰花海”标注于2018年2月25日生产销售的大米的外包装上。
【处罚情况】
该标注行为已引起了公众误认该商品与“荷兰花海”有关联,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没收违法商品大米66袋,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孙茂强 编辑/贝茜)
我要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