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南京市级文保单位“张治中公馆”标价2.3亿元叫卖》的消息引发各方关注。今天(7月27号),有媒体人在其实名微博上转发消息并反驳称,张治中根本就没有在这里居住过,这个“张治中故居”完全是虚假的。而记者调查发现,这处建筑在2008年曾被房主拆除重建过,但之后仍被认定为南京市级文保单位,相关部门的做法一直遭受质疑。
张治中旧居被曝完全虚假
今天上午,微博实名认证的媒体人“凯雷”转发了“张治中公馆标价2.3亿元叫卖”的消息,并发表评论称:“该处张治中旧居所谓2.3亿价格不予置评,但张治中旧居完全虚假,张治中根本就没有在这里居住过,这个张治中故居是虚假的”。
对此,记者向南京市文广新局进行了求证,宣传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所谓“张治中公馆”的提法并不准确,因为该建筑在2006年被核定为南京市级文保单位时,所用名称为“沈举人巷26、28号民国建筑”。目前叫卖的这处建筑其实是张治中公馆的警备用房,张治中居住的公馆在斜对面,当年已经被拆掉了。
记者了解到,对于这样一起文物灭失事件的处理,当时的南京市文广新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罚款25万元。
27号上午,记者通过走访沈举人巷26、28号发现,该建筑的标识为“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建于1934年,由童隽设计,砖木结构,西式风格,曾为“张治中公馆所在地”。同时记者了解到,此处建筑为江苏收藏家协会活动中心和江苏收藏家协会翡翠专业委员会的办公场所。
一位比较了解建筑原貌的吴女士(化名)向记者透露,在2008年3月,这处被称为“张治中公馆”的建筑曾被夷为平地,现在的建筑是在原址的基础上重建的。
专家:拆除后原址重建的建筑应摘掉“文保”帽子
那么,这样一个拆除后在原址上重建的建筑能不能认定为文保单位呢?对记者的这一提问,南京市文广新局没有正面回应。
南京大学副教授姚远认为,既然南京市文物保护部门 对拆除重建的行为作出过行政处罚罚款,认定了违法事实的存在,文物保护部门应该撤销此处建筑市级文保单位的身份。
记者又咨询了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文保处工作人员江女士表示:“对文物单位的保护是要求原真性的,修的话只是小范围的,如果是直接推倒再建的话,那可能就有必要重新认定是否为文物保护单位。”
记者注意到,目前在沈举人巷26、28号建筑门口的标识为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南京市人民政府2006年发布的《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显示,本条例所称的重要近现代建筑,是指从十九世纪中期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建设的,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并依法列入保护名录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这个界定,重建的“沈举人巷26、28号”建筑显然不符合条件。
文保单位能不能买卖?
那么,沈举人巷26、28号建筑继续被官方认定为市级文保单位,又是否能买卖呢?南京市文广新局回应,主要是看其产权性质。《文物法》明确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而产权归私人所有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可以交易买卖,但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目前,沈举人巷26、28号民国建筑就属于私人产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产权所有人可以交易买卖,但买方不能是外国人,且交易完成后需要向文物部门备案。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刘志、范志凯 编辑/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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