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两年多!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系列案尘埃落定

2018年07月12日 17:04:46 | 作者:耿昊东 郭彧 曹勇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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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昨天(7月11号)公布,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副所长韩建林滥用职权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一案,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震惊全国的“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系列案已全部判决生效。

  苏州市检察院介绍,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案包括环境污染案件和公职人员的渎职案件,涉及五名被告人。2015年底至2016年初,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在未与戒毒所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将未经处理的垃圾直接倾倒至太湖西山一处宕口内,总计两万多吨。省太湖戒毒所韩建林,作为分管基建的副所长,明知太湖流域不能倾倒垃圾,仍然同意他人将建筑、生活等垃圾倾倒在太湖沿岸,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属于滥用职权。为此,6月14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省太湖戒毒所韩建林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有期徒刑3年6个月的一审判决。

  但在该案中,检察机关在侦查初期暂未从垃圾中检测出挥发酚等有害物质,是否认定为环境犯罪尚存争议,经过论证分析,认为倾倒的垃圾造成了太湖西山生态环境受损的严重污染后果,应当认定为有害物质,而这一定罪思路在全国尚属首次。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明文建告诉记者:“因为垃圾堆体总共两万多吨比较大,但是夏季的温度也比较高,因此从垃圾堆体的表面没有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如挥发酚。但是我们论证了下来,认为按照环境相融论,对我们的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它已经造成了污染环境的后果。后来通过我们对垃圾进一步检测,提取到了大量的挥发酚,那么也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污染环境的构罪标准。”

  至案发,涉案污染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828万余元,另因对被污染场地进行覆土复绿已产生近23万元环境修复费用,两者共计人民币850万元。另有8艘载有垃圾的船只因被及时查获而未倾倒。在该系列案件中,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孙秋林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省太湖戒毒所基建科科长张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两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9个月;省太湖戒毒所副所长韩建林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明文建说:“通过这个案件的审理,一方面说明我们司法机关对环境污染案件,一直是秉持依法严厉打击的态度。另外一方面也进一步提升了我们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对违法犯罪分子起到一个警醒的作用。”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耿昊东 郭彧 江苏新闻广播/曹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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