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集中宣判毒品犯罪案件 4人死刑5人死缓

2018年06月22日 15:19:16 | 作者:李芙蓉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5b2c5cb8f3ca6264ac2b16d2 14672678 2018-06-22 15:19:16 /a/20180622/5b2c5cb8f3ca6264ac2b16d2.shtml

  6月21日上午,宿迁中院分别在沭阳法院、泗洪法院公开宣判8件涉毒犯罪案件,其中被告人祝某、涂某、郭某和赵某均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被告人肖某、李某、邵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黄某、曾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该5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夏某、夏某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吕某、洪某、焦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该5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吴某等3名被告人以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虽然知道贩卖毒品是犯罪,但之前还真不知道一点毒品就能判这么重!”在宣判现场,一起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带给旁听人员深深的震撼。

  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祝某以贩卖为目的,在常州向他人购买21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祝某将购买的甲基苯丙胺放置于其驾驶的轿车内,驾驶该车至沭阳县湖东镇河北村八组附近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被告人祝某被抓获归案。因祝某患有严重疾病(尿毒症),于2016年10月15日对祝某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同案关系人夏某(另案被判处无期徒刑)告诉他能联系到冰毒货源,如果其继续贩卖,可以帮其联系,赚到钱给他点好处。后祝某通过夏某购买500克冰毒,并向他人进行贩卖。2017年1月,被告人祝某以贩卖为目的,又通过夏某向邵某(另案被判处死缓刑)约购2000克冰毒。邵某通过夏某将该批冰毒由常州市运送至沭阳县某村交给祝某,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上述毒品经称量净重为1762克。

  经宿迁中院审理,被告人祝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约248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贩卖毒品数量大,在因毒品犯罪被监视居住期间又再次贩卖毒品2200余克,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危害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且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遂判处祝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毒品犯罪,因其危害巨大,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因此毒品犯罪具有极小与极大的强烈对比,贩卖、运输极小的重量就要承担较重的刑罚,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不满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被告人刘某某就是一个向吸毒者提供毒品的“零售商”,2016年2月至3月期间,刘某某先后三次在沭阳县某宾馆等处向毛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每次分别为0.5克、1.5克、0.5克,共计约2.5克。零包贩卖毒品虽然每次的数量不大,但是对社会的危害同样严重,这也是造成吸毒人员不断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刘某某三次向同一人贩卖,情节严重,且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沭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后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市两级法院刑事审判部门依法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毒品犯罪,对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取得了显著效果。

  悬崖勒马在第一步

  陈以强副院长指出,根据2017年全市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来看,毒品犯罪案件所涉罪名相对集中,毒品类型单一,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在毒品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吸毒人员毒瘾发作时无法控制,毒品又比较昂贵,很多吸毒者在无力购买毒品时,为了筹集毒资往往以身试法,进一步发展成为贩卖、运输毒品、或容留他人吸毒,吸毒兼贩毒现象较为普遍,逐渐由违法边缘滑向犯罪的深渊。

  被告人夏某(女)是一名无业人员,案发前就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其男友也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但她没有从中吸取教训,悬崖勒马,改恶从善,而是将幼女交由老家的父母照顾,长期不尽作为母亲的法定监护责任,长期吸毒,经济越来越拮据。2016年7月9日,夏某至苏州为他人代购甲基苯丙胺(冰毒)并运回泗阳,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物品中查获甲基苯丙胺70余克。

  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该毒品达五十克以上,依法判处夏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后被告人夏某提出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为吸毒只是花费上的一个小窟窿,实际却是个无底洞。”被告人夏某后悔不已。

  吸毒就像是站在悬崖边上的危险行为,更要早早勒马,将吸毒的念头遏制在萌芽状态,往前一步即是坠崖,必将带来终生的遗憾。

  而被告人刘某,就是在贩卖毒品被判刑之后,依然没有悔改的例子。2017年3月份,其在泗洪县暂住的房屋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3次,又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其上诉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仅201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毒品案件260件306人,审结生效毒品案件252件276人,其中贩卖、运输毒品案件56件76人,容留他人吸毒案件174件175人,非法持有毒品案件2件2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19件21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件1件2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9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1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36人。

  (来源:江苏城市频道/李芙蓉 编辑/贝茜)

标签:正在获取...

来源:荔枝网

下载荔枝新闻APP客户端,随时随地看新闻!

我要说两句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