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今天(5月28日)提请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用法制来保障地方志的编纂与开发利用等,拟鼓励有专业知识的人兼职参与,同时,有条件的可建立“方志馆”。
地方志是传承和彰显中华文明的重要载体。我省是方志大省,历代流传下来的地方志近800种,占全国总数的1/10。不过,地方志资料搜集,从过去的来源于党政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拓展到了社会媒体、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非政府组织以及私营企业甚至个人,志鉴编纂出现了非官方的组织甚至个人编纂的情况;地方志使用成果也从过去主要为专家学者、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发展为广大群众,尤其是在新媒体崛起后,被大量应用于广播影视拍摄;在直接参与修志编鉴活动的人员中,非地方志机构工作人员所占比例也逐年增长。对此,江苏省地方志办公室蔡金良表示:“亟需通过立法,细化对社会化修志的管理。为提高地方志的编纂质量,推进地方志成果的分享共用,《条例(草案)》规定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地专业知识,定期接受培训。组织编纂的单位向参与编纂的人员支付稿酬或者报酬。”
目前,我省范围内部门志、行业志以及乡镇(街道)志和村(社区)志等其他地方志已经普遍开始编纂。据不完全统计,改革开放40年间,全省共编纂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1000多部,乡镇(街道)村(社区)志600多部,以及各类年鉴一百多种。
草案对地方志的资料收集与审查验收也提出了要求:“草案规定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当地重特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件、重特大活动的资料,组织编纂;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地方志文献资料和纪念性实物等,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公开出版的审查验收办法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定。”
在开放利用方面,草案提出,鼓励依托现有资源建立方志馆,用于地方志的收藏研究、开发利用、宣传展示等,方志馆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通过方志馆、地方志全文数据库、网站等查阅、摘抄地方志。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编辑/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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