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镇企业管理服务站站长的陆某,在六年时间里,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30余万元,挪用公款15万元归他人经营使用,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受贿12.25万元。昨天(5月4日),作为淮安市留置第一案,淮安市淮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由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区检察院检察长担任公诉人。50岁的陆某因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被安市淮安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陆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据介绍,这起案件是监委成立后淮安市首起办理的留置案件。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监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为今后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打下良好基础。
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乡镇企业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是该区车桥镇政府举办的在该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注册的全额事业拨款单位,主要职责是为辖区企业服务、服务本地工业经济、为企业帮办、管理镇集体资产以及从事政府交办的企业生产环境督查等工作。陆某从2012年担任服务站站长后,便开始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以及挪用公款。而他贪污以及受贿的钱财均被其用于赌博以及与情人在一起的开销。
去年年底,淮安区纪委监察委收到区委巡视办移交的陆某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后,今年1月9日,根据监察程序,区纪委监察委指定相关职能室对陆某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核。今年2月22日,根据初核结果,经淮安区纪委常委会、淮安区监委会研究决定,对陆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与今年2月24日正式对陆某出去留置措施。今年4月1日,经淮安区纪委常委会、淮安区监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陆某开除当即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今年4月2日,淮安区监察委将陆某案件移送淮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整个案件,淮安区监察委对陆某采取留置措施时间共38天。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值得高度关注的是,监察委员可以采取的“留置”措施,这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
链接~以下情形可采取留置措施: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江苏城市频道/陈一夫 编辑/文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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