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替考案件,代替他人考试的是一名在校学生,替考理由更是让人瞠目结舌,竟是受他的老师指派。
在法庭上,替考人段某和被替考人王某都很后悔。事情发生在2017年8月份,当时被告人王某通过宿迁市某职业技术学院的老师朱某、周某二人,联系到在校学生段某,让段某代替王某参加2017年江苏省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2017年10月28日,被告人段某在宿迁高等师范学校第46考场,代替被告人王某参加了成人高考中的语文、数学科目考试。2017年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段某在英语科目考试时,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王某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王某交代,自己其实已经参加工作,但因为文化水平低而不能称心如意,就打起了找人替考提升学历的主意,没想到已经触犯了法律。
2015年11月1日起,代替考试就已入刑,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根据刑法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表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作弊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对于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严重的侵害,考虑到段某为在校学生,法庭综合评议后,对两名被告人做出了判决。被告人段某犯代替考试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指派段某参加考试的老师朱某、周某二人,被另案处理。
(来源:江苏城市频道/陈一夫 编辑/范文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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