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病妻不扶养 奢想继承被驳回

2017年12月07日 19:16:00 | 作者:苟连静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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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后不久就遗弃生病的妻子,此后长达二十余年不管不问,在得知妻子去世后,丈夫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转继承已去世岳父的遗产份额。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转继承纠纷案件,驳回了该男子的诉请。

  女婿诉请转继承岳父留下来的房产3/16份额

  2016年3月,年过五旬的男子沈某到法院起诉,要求转继承已故妻子的已故父亲的遗产份额。沈某表示,岳父岳母生育有陈甲、陈乙、陈丙三名子女,自己是老三陈丙的丈夫。岳父陈某于2004年7月9日死亡,岳父曾经通过老房拆迁产权调换,其名下分配到两套房屋。沈某认为,该两套房屋中的一半属于岳父的遗产,至今未进行分割,自己就是想转继承这部分遗产。

  沈某认为,因为妻子陈丙于2016年1月26日死亡,陈丙是陈某的法定继承人,陈丙死亡后,自己作为配偶和法定继承人,依法可以转继承陈某遗产中的相应份额,于是沈某将岳母、妻子的两个哥哥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陈某的遗产,确认沈某转继承陈某遗产中十六分之三的份额。

  原告涉嫌家暴和遗弃得知沈某将一家人告上了法庭,陈丙的母亲陆某和两个哥哥陈甲、陈乙感到很震惊。他们在法庭上陈述,陈丙虽然结过婚,但二十几年没见过她的丈夫了,现在冒出来的这个沈某自称沈丁,是陈丙的丈夫,但婚姻登记申请书上沈丁的出生年月为与沈某身份证上出生年月并不相符,不足以证明本案的沈某就是沈丁。

  更让一家人心里接受不了的是,虽然沈丁与陈丙于1993年领取了结婚证,两人在法律上是夫妻关系,但沈丁婚后一两年就遗弃了陈丙。二十多年前,陈丙还曾经到苏北找过丈夫,但从1995年开始,陈丙就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直至死亡,期间沈丁从未到无锡找过陈丙,根本没有尽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陈丙的哥哥们还透露,陈丙有精神疾病,时好时坏,患病期间,一直由两个哥哥即陈甲、陈乙照顾并承担医疗费。陈丙生前还多次向他们透露,自己头部的伤就是被丈夫沈丁用酒瓶砸伤所致,丈夫对她实行了家暴。被告方辩称,沈某的行为是遗弃,无权继承遗产。

  他们还提出,沈某想分割的房产是拆迁安置房,在拆迁前面积为98.8平方米。陈某死亡后,陈甲、陈乙对房屋进行了搭建,扩大了房屋面积,在拆迁安置时也购置了部分房屋面积,才取得了现在的两套房屋。如果继承分割,应当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房屋状态进行继承分割。 法官查清事实驳回起诉转继承案件的审理,既涉及身份关系的确认,又涉及是否丧失继承权的争议。案件受理后,该案承办法官张国元到无锡市滨湖区档案馆进行调查,取得了二人的《婚前检查证明》上的照片,经与沈某提供的村委证明、派出所盖章的户籍底册比对,确认沈某与沈丁是同一人。

  法院查明,沈某与陈丙于1993年6月15日登记结婚。从1995年起,陈丙与其父母生活在一起,后因陈丙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工作,其生活来源依靠其父母、哥哥,生活上亦由其父母、哥哥照顾。2014年7月4日,经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陈丙患有精神分裂症。自2014年9月起,经有关部门核准陈丙每月可领取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陈丙缺少生活来源、没有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沈某未履行夫妻间互相扶养的义务,长期对陈丙不闻不问,沈某的行为已构成遗弃。陈丙死亡后,沈某丧失继承权。据此判决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 记者/苟连静 编辑/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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