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显著成效

2017年08月18日 18:27:00 | 作者:江检轩 蒋雯 孙壹璨 秦文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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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今天,8月18日通报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自2017年3月3日,江宁检察院提起首批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公诉以来,共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495件518人,占同期审结案件的74.66%。涉及罪名包括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重大责任事故、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滥用职权、受贿等30个。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部署的重大举措,是依法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制度化的重要探索。这项改革,有利于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有利于探索构建科学刑事诉讼体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试点工作对基层检察院产生的积极作用,一是推动繁简分流,司法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江宁检察院案件体量大,而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所占比重较大,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诉讼效率明显提升,承办人可以把更多精力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去。二是落实宽严相济,法律效果得到充分凸显。一方面快速高效的办案节奏缓解被告人等待期间的焦虑情绪,另一方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非监禁刑适用比例明显提高,更促使犯罪分子真正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司法审查。已判决的案件,因其认罪认罚,百分之百得到从宽处理,适用缓刑比例高于普通程序。

  附典型案例(一)李某某危险驾驶案案件基本情况:2016年3月16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喝酒找代驾人员开车至小区内物业公司大楼旁路边,因价格问题与代驾人员发生纠纷,遂自行将其轿车开至小区地下停车库自己的车位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4.3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

  办案过程: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快速办理。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江宁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严格坚持审查标准,经审查后发现本案存在以下问题: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价格问题与代驾发生纠纷,在小区内自行驾车开至地下停车场自己车库后,回到家中,又喝了两瓶啤酒,3小时后才被公安机关抓获,此时进行酒精浓度检测,测出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4.3mg/100ml,不能够作为李某某在事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证据。江宁检察院将本案退回江宁公安分局补充侦查,5月8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6月27日,江宁检察院认为,江宁公安分局补充侦查后,上述问题仍未能查清,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二)张某某诈骗案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1月3日至1月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找前女友信息为由,谎称需要刘某的支付宝调取信息,骗得刘某的支付宝账号和密码。被告人谌某某通过支付宝花呗、借呗功能套取刘某支付宝内人民币17498元。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办案过程:江宁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认真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规定。在规范办案的同时,注重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外省籍被告人解决实际困难,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张某某家住四川省西昌市,路途遥远,家庭困难,参加诉讼不便。检察人员从实际情况出发,将告知、讯问安排在一天进行,向张某某详细释明犯罪的危害后果和量刑建议,教育其要深刻反思,悔过自新。后又与法院联系沟通,建议法院在向张某某送达起诉书的次日即安排开庭,减少张某某在南京的滞留时间,尽可能降低其参加诉讼的开支。 2017年6月15日,江宁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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