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擅自将自家房屋旁的绿地改建成停车位,遭到对面住户的反对和起诉,要求将该地块恢复原状。然而改建行为虽不妥,法院却没有支持对面业主的诉请,这是为什么呢?
屈某一家和蒋某一家都住在苏州木渎一别墅区,两家是斜对门,中间相隔一条小区公共道路,屈家大门朝北,蒋家大门朝南。但从蒋某将自家房屋东侧40多平方米的公共绿地改建成停车位开始,两家和谐的关系被打破了。因为原本的车位停不下自家的大型车,蒋家对绿化带进行了改建。但屈家就是因为看中对面的这块绿化带,才购买了所住的这套别墅,屈某认为蒋家违规改建的行为影响到自家的安全、通行和居住环境,向蒋某提出异议。两家为此发生纠纷,屈某向物业、城管部门都反映过,还曾闹得派出所前来处理。2015年12月,屈某一家将蒋某一家告上苏州吴中法院,请求判令蒋家将改建为停车位的地块恢复原状。而蒋家人认为,两家并非相邻关系,其改建车位的行为并未损害屈家的合法权益,请求驳回诉讼请求。吴中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被告擅自将小区公共绿地改建为汽车停车位的行为不妥,但本案是相邻关系纠纷,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界定相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就相邻通行关系而言,系指相邻一方的建筑物或土地,处于邻人的土地包围之中,非经过邻人的土地不能到达公用通道,或者虽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较高的费用或十分不便的,可以通过邻人的土地以达公用通道。就相邻防险关系而言,是指相邻一方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时,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相邻一方的建筑物有倾倒的危险,危及邻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相邻一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原、被告的房屋之间由小区公共道路分隔,并不紧邻,原告进入、使用小区公用通道无需经过涉讼地块,原告的通行并未受限,亦不存在原告不动产或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问题。因此,就相邻关系而言,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小区业主擅自将小区公共绿地改建为汽车停车位的行为确有不妥,但如该改建行为并未使其他业主的通行受限,亦未危害其他业主不动产或人身、财产安全,公共绿地改造成停车位影响环境的问题,实质是对小区整体环境和有序管理的影响,而对于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依法应由物业公司主张权利。若相关业主认为该改建行为不妥,亦可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司法不应轻易僭越行政权实施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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