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解某向本庭书面保证据实陈述案件事实,否则自愿接受处罚,但在庭审过程中作虚假陈述,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根据相关规定,对解某罚款人民币5万元!”
近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对法庭上作出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解某发出罚款决定书,依法处罚其不诚信诉讼行为。
当天,港闸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解某诉被告曹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前双方当事人签署了如实陈述保证书,法庭同时明确告知双方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案件审理时,解某主张曹某向其借款500万元但未能按约还款,并向法庭提交了曹某等人出具的借条以及曹某的建设银行卡复印件。解某表示,500万元就是汇入了曹某的这张建行卡中。而曹某辩称,借款事实存在,但其在收到解某的500万元汇款后即按解某要求在银行提取了100万元现金作为利息交给了解某,自己实际所得为400万元。
此时,审理法官注意到解某提交的建行卡复印件确有手写的“400万”字样以及曹某姓名、银行卡开户行等信息,故详细询问双方款项交付当日的情形以确认双方实际发生的借款金额。曹某详细陈述了当日返还100万元给解某的情形,包括当时的在场人、取款柜台、解某拎包颜色等细节。而解某在审理法官的追问下,一再否认该事实,只认可当日仅收取了曹某40万元利息。对于复印件上的手写内容由谁书写,解某表示“记不清了”。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法官随即要求解某当庭书写十遍“400万”,以便与复印件上“400万”字体进行比对。解某在书写十遍后,见难以掩盖事实,随即改口承认其当日的确收取了曹某100万元利息。
鉴于解某的虚假陈述行为严重扰乱审判秩序,妨碍了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诉讼环境,港闸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维护司法权威。
法官提醒,近年来,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进行虚假陈述的现象呈多发态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2月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了当事人具有签署保证书,就案件事实如实陈述的义务;在2015年9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2016年6月又出台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要求对虚假诉讼参与人,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







公安备案号:3201020201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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