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预付卡问题是消费领域中的顽疾,这次新规当中对单用途预付卡加强了个体工商户发行不得超过1000块钱的要求,强调消费者拥有后悔权,要求退卡还卡的时候,没有消费行为的需要全额退还,并且补偿一定的利息。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副局长赵荣霞:
“消费者和网络购物消费者一样,拥有退卡权,规定15日内可以退。我们国家工商总局有一个73号令,在15天内不予退还的话,罚款额度可以达到50万以下。”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遇到最多的麻烦是,商家突然跑路,找不到人,钱也已经丢了。明确将预付卡经营者卷款携逃的行为纳入欺诈,对消费者挽回损失又能有多大的作用?赵荣霞表示,而纳入欺诈行为,意味着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挂钩,除了用行政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更主要的是在信用体系上进行约束:
“定性为欺诈以后,有一个退一赔三的惩罚性手段。我们专门有一个预付卡逃逸黑名单,正式经营主体逃逸了上了黑名单,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要上个人信用黑名单,如果他去办理其他的事情,会受限。找不到人的问题,将来还是会找到人的,我觉得信用约束在这边是非常有力的措施。”
同时,赵荣霞表示,对于连锁加盟企业,如果一个门店逃逸,向总店发起维权的话,要看加盟时的约定,如果约定了不承担加盟企业的责任,总店则可以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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