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立法明确 预付式消费卷款逃逸属于欺诈

2017年03月28日 17:29:00 | 作者:丁凤云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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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今天(28日)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维权难点,如个人信息保护、七天无理由退货、预付式消费等,进一步细化。拟明确规定,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卷款逃逸的行为属于欺诈。 

  现实生活中,预付卡商家一夜蒸发的事件屡见不鲜,消费者遭遇了较大的损失后,往往很难追回。一审中,有的委员提出,个体工商户发行预付卡出现的问题比较多,需要予以遏制。有的地方还提出,预付卡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相应利息;部分消费的,除了退款外,也要退还相应利息。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邵伟明表示:“对此作了以下修改,增加规定,明确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增加了退还利息的内容,增加‘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付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明确将预付式消费卷款逃逸的行为纳入欺诈。”

  一旦发生卷款逃跑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并且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今年315之后,网购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有了明确规定,七天是自商品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不过,实践当中,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落实的关键是如何界定“商品完好”,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中也作了进一步明确:“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的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在餐饮方面,不少人早已习惯了默默为使用餐具买单,但也有不少声音提出,这是不合理收费。草案修改稿中明确,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该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并且收费的,要以显著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数量、规格等。

  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上,增加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否则,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经常有经营者利用临时场地销售保健食品、医疗器械,造成纠纷后却找不到当时的经营者,修改稿中明确要求,“场地提供者应当核查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向查询者提供上述真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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