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加大“医闹”打击力度

2017年03月28日 17:26:00 | 作者:丁凤云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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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今天(28日)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相较于一审,对扰乱医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增加规定,医疗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警”,并对公安机关接警后的处置措施作了具体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中规定了七种行为为“医闹”,包括侮辱、威胁医务人员,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等,草案修改稿除了对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保留了这七种认定。

  同时,加大对“医闹”行为的打击力度,要求医疗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有所作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需要“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对扰乱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带离现场调查处理”、“对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等。

  不过,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根本上还是预防,提高医疗质量。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邵伟明说:“所以这次在我们修改的过程中增加了很多内容,包括医疗资源的投入,包括医院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尽的责任和职责,这些都是为了在医疗纠纷发生初期能够及时化解医疗纠纷。”

  修改稿中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不得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不得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不得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也明确要求患者及其近亲属,遵从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的要求转诊或出院的安排,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实施超出其职业范围或者救治能力的医疗行为等。要求医患双方相互尊重。

  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明确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等,对同一病历资料,医疗机构提供一次复印服务。医患双方可以邀请法医病理学人员或者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在病房、监护室等诊疗场所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在太平间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患方违反遗体处置规定,不听劝告的,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可以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

  邵伟明表示,在实践中,还需要迫切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医疗损害鉴定,草案中针对性不强,修改稿中增加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明确医疗损害鉴定的费用负担;规定了鉴定人和专家出庭作证、人身保护和有关费用保障,解决专家出庭难的问题:“医疗损害鉴定和我们的司法鉴定机构它在程序上并不完全相同,我们在这个立法当中,希望把这个两方面的鉴定都可以做,就是医学会和司法鉴定都可以做。在相关程序等方面,应该尽可能地拉拉平,当事人你选择鉴定机构不一定选择当地的,你可以选择异地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这些都是制度上的创新。”

  草案修改稿中,保留一审中提出的“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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