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排污导致停水,污染环境责任人近日被泰州法院重判。2014年5月,泰州境内的泰东河、新通扬运河、卤汀河受到严重污染,靖江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40个小时,被称为“5·15”事件。该污染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被公安部及环保部列为督办案件。
经查明,南通丰越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南通恒铭化工有限公司与陆兴山、丁卫东等21人于2012年4月至2014年5月间,在明知自己及他人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分别或者共同非法处置、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致兴化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超过14个小时、靖江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40多个小时。
泰州市中院认定丰越公司明知恒铭公司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将废酸交由恒铭公司处置,对于恒铭公司、陆进等人的处置或排放行为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构成污染环境的共同犯罪。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南通丰越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南通恒铭化工有限公司分别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一百万元。陆兴山等20名被告人均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二百五十六万八千元不等。







公安备案号:3201020201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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